
目前,全国各地很多法院都在积极探索商事纠纷市场化调解机制,然这项机制既非创新也非舶来,早在中国古代已然存在类似模式。 宋元时期以来,商品经济日趋活跃,至明清两代,跨区域长途贸易已成常态,货值流转与银钱往来频繁,商事纠纷随之大量涌现。为稳定市场秩序,朝廷逐渐默许乃至鼓励行会、公所、会馆等商人团体介入行业内部管理,并赋予其调处同业纷争的权限,民间商事调解由此渐具规模。与此同时,牙行等市场中介组织亦被纳入纠纷调处与价格评定的制度框架之中,依托市场自身力量化解争端的机制日趋成形,进而衍生出一套颇具本土特质的市场化调解模式。商人自治调处、牙行居间评断、官府核准调解三者相互衔接,构成一个层次分明而又彼此联动的纠纷化解体系,其运作逻辑至今仍不乏可资省思之处。行会自治型调解 明清时期,会馆公所等商人团体秉持商道自持的原则,这类团体最初以同乡联结为基础。在互助济困的实践中衍生出行业治理与纠纷调解的重要职能。同一行业或同一商帮内部发生商业纠纷,照例须先由会馆董事或会首出面调停;若事涉重大争议,则须召集全体会员公议。会员若绕开会馆径行诉诸官府可能引发行业内部的舆论压力。以清代江西会馆的调解实践为例,其运作方式已具一定制度化色彩。作为兼具同乡与同业性质的民间组织,江西会馆常将乡约惯例适用于约束同乡行为、调处行业纷争。津市江西会馆即规定,“各行号遇有争竞之端,经郡邑中戚友调释,尚各执一见而不相下者”,再择吉日通知各馆绅首齐集恭敬堂公断。这一程序安排在兼顾人情世故的同时,亦彰显了商人团体自治的权威地位。清乾隆四十七年,在云南从事棉花贸易的抚州商人熊积山、梅占先等人,针对一些行业乱象,呈请官府重新议定行规。经昆明县核查上报,云南布政使江兰议定棉花买卖行规七条,事后抚州商人将官府禁令镌刻立石于昆明江西会馆。碑刻所载并非仅仅行规条款,更是商人团体在官府认可之下参与市场治理的制度痕迹。 晋商曾在历史中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晋商会馆在维护市场公平交易方面作用斐然。晋商行会不仅制定行业管理办法并付诸实施,在票号、货币领域影响深远,有力地维护了区域市场秩序。从调解主体到调解程序,会馆公所的纠纷化解机制已初具制度雏形,既降低了诉讼成本与风险,又借助行业集体权威实现了纠纷的快速处置。牙行中介型调解 价格评估中的市场调节机制如果说会馆公所处理的主要是商人内部或同乡之间的纠纷,那么牙行则在跨区域贸易的陌生人之间承担了更为关键的居间调解职能。牙行是为买卖双方介绍交易、评定商品质量与价格并抽取佣金的居间机构。其职能并不局限于撮合交易、代收税赋,更包含了至为重要的市场化调解功能——价格评估与纠纷化解。明代律法已明确规定牙行负有“评估物价”之责。官牙制度的设立大致有三重考量:通过牙行时估制度以便官府采买,同时维持市价稳定;由牙行代征交易税,降低征税成本;将牙行纳入认证契约合法性的法定程序,保障契约履行,减少交易纠纷。当买卖双方就商品价格、质量产生分歧时,牙人作为交易见证人与价格评估人,居中评判以维护交易公平。牙人尚须全程陪同买卖双方参与贸易活动,成为官府所规定的担保第三方——任一方未能履行约定,作为担保方的牙人便须承担信誉损失与赔偿责任。 牙行制度的优势显而易见,然牙行若失职或滥用职能,亦将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清代《成案汇编》所载“行户拖欠客银客人因病自刎仍将行户拟军案”,即从反面印证了牙行的关键地位。该案中,客商张陆士将布匹委托贵州牙人谢御克代售,议定布银四百三十五两,约期七月收账。逾期一年,谢御克拖欠不还,张陆士索讨无着,在牙行内自刎身亡。贵州巡抚原拟从轻处置,刑部则驳回原判,指出谢御克行为属“奸牙吞本陷客”,依照《大清律例》“牙行诓骗货物累死客商”之条,从重改判充军。刑部的改判传递了朝廷以法律严惩商业背信的明确信号。 在明代广州府盐商交易中,牙行的调解角色同样不可或缺。广州推官颜俊彦于《盟水斋存牍》中记载,场商郭汝游与水客庾遂因秤砣、法马及牙用等事项产生分歧,牙人何昌、陈子扬非但未积极调停,反而各自偏袒一方,致使矛盾激化,最终诉至官府。颜俊彦在审理过程中,不仅统一交易标准,还强化了牙行的中立调解职能。此案表明,牙行的中介调解能否有效运转,直接关乎市场交易秩序的平稳运行。官民协作型调解:从官批民调到官民协作 在商人团体与牙行中介之外,明清商事纠纷里还有一类现象很能说明问题,即官府与市场之间并非壁垒分明,最典型的一种制度安排叫“官批民调”。具体操作不复杂:当事人照例把状子递进衙门,州县官看了,觉得事情不算大,不必非要升堂问案、动用全套司法流程,于是大笔一挥,把案子转给下面的民间组织或某个有头脸的士绅去处理。这么做的好处是双向的——衙门那头少了一桩差事,民间这边也正好用上了他们对商事纠葛更在行的本事。明清时期地方衙门的编制本就紧巴,一个州县官手头的事务却包罗万象,“决讼断辟、劝农赈贫、讨猾除奸、兴养立教”,件件都归他管,审案不过是其中一项罢了。在这种情况下,大量够不上大案级别的商事纠纷就被自然地分流了。商人组织接了手,靠的是行内的老规矩和实打实的生意经,往往能很快让事态平息。在商业繁荣的地方,这种官商搭手的方式已经运转得相当顺畅。拿清代苏州的情形来看,商人团体自己把案子调解妥了,很多时候会专门把结果刻成石碑,就立在会馆院子里。这不光是给自家行里定个标尺,也等于是向外界示意——这事儿官府那头是认账的。还有些商人,官司打赢了,也乐意把衙门判下来的文书一字不差地刻到碑上,竖在商道旁或是会馆门口。这种“勒石示禁”或“以碑示法”的做法,明面上是护住自己的那份利,往深处琢磨,里头藏着的是官与商在治理市场这件事上的一种默契——官府这边,给了商人群体一块自治的地盘;商帮那头,则要替官府把市面上那套规矩给维持住,别生乱子。 清嘉庆二十二年,津市江西会馆一帮做纸张生意的,被当地牙行盘剥得无法忍受,一纸诉状递上去,求的就是“严禁该牙户等无庸多索用钱,把持生理”,不叫他们再卡着渠道乱收费。官府依言下了禁令,会馆紧跟着就把这禁令也刻成了碑。这一前一后的动作,正好把官批民调跟市场自发的自律给扣在了一处。官民共治这套路数,在这里头就显出来了:商道上的事,跟治道上的理,在处理纠纷这个节骨眼上,是能走到一块儿的。商道与治道:明清商事市场化调解的制度内涵 回头看明清这段处理商事纠纷的旧事,我们看到的,不单单是市场那只手在自己摸索秩序,更是商道与治道之间那种来回的拉扯和配合。商人自治里头,有市场维持自身运转的内在劲道;牙行定价,把经济上的算计带进了纠纷的化解里头;官府则通过批转、默许这类动作,把民间这些自发的作为,不动声色地收拢到了治理的盘子里。这段经验或许能提醒我们,有效的市场治理,历来就不太可能是官府单方面的一插到底,也绝不是全然撒手任凭风浪起,而更可能是商道与治道两者之间找到了一种可以商量、可以协作的余地。这个看法,放到今天,去掉些不合时宜的东西,也许仍不失为一面有点意思的镜子。
来源 |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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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 尤中琴
编辑 | 何乐怡外汇股票配资开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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